2015年4月8日星期三

蔡小煒 - 遺產承辦手續:

一個人去世後可能會留下一些遺,例如銀行存款、汽車、股票、物業等等。任何人處理死者的遺前是必先要取得遺承辦書。遺承辦書是由遺承辦處發出的一份法庭文件,授權遺囑執行人或遺管理人,領取所有財,清還死者的債項及分配遺予遺受益人

首先應由誰來申請遺承辦書?

如死者有訂立遺囑,便應由遺囑執行人提出申請。但如死者沒有訂立遺囑,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香港法例第10A章)第21條,可提出的申請人仕的優先次序如下:(a) 配偶,(b) 死者的一名子女,(c) 死者的父親或母親,(d) 死者的一名兄弟姊妹。一般來,應該由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仕去申請遺承辦書,但如果享有較高優先權的人仕已去世或想放棄獲得遺承辦書的權利,則享有較低優先權的人仕便有權申請遺承辦書,但須證明較高優先權的人仕已死亡或已放棄權利

申請人須提交支持申請的文件,例如死者的死亡證明書、證明死者與申請人之關係的文件,例如結婚證書、子女的出生證明書、死者的遺囑正本及副本 (如適用) 等等。申請人須簽署一份遺囑執行人或遺管理人的誓章,申請人亦需要準備及簽署一份核實資及負債清單的誓章,以及一份死者於去世當日在香港之資及負債清單

遺囑執行人與遺管理人的主要分別:

遺囑執行人的權力來自有關遺囑,因此他 / 她的權力和責任由立遺囑人去世那一刻便開始。 遺管理人的權力則來自遺管理書,所以他 / 她行使權力的時間應由遺管理書上的日期開始,而並非在死者去世當日開始。

繼承及分配:

如有遺囑,便根據立遺囑人的意願去分配遺

如沒有遺囑,在無遺囑之遺繼承法律下,遺受益人之優先次序如下:
(1) 如死者遺下丈夫或妻子,但無遺下 (a) 後嗣;及 (b) 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後嗣,則須為該尚存丈夫或妻子的對權益而以信託形式持有該剩餘遺

(2) 如死者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後嗣,則無論死者的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後嗣是否尚存,該尚存丈夫或妻子須享有取得非土地實對權益;此外,該死者的剩餘遺(不包括非土地實)在扣除死亡(如有的話)及費用後,須撥出$500000的淨款額,連同其利息記在該尚存丈夫或妻子名下,在作出上述款項或應付利息的撥款後,該剩餘遺(不包括非土地實)須按以下規定持有  ─

(a) 其中一半為該尚存丈夫或妻子的對權益而以信託形式持有;

(b) 其餘一半則為死者的後嗣而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

(3) 如死者並無遺下後嗣,但遺下丈夫或妻子,以及下述人士中一人或多人,即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則該尚存丈夫或妻子須享有取得非土地實對權益;此外,死者的剩餘遺在扣除死亡(如有的話)及費用後,須撥出$1000000的淨款額,連同其利息記在該尚存丈夫或妻子名下,在作出上述款項或應付利息的撥款後,該剩餘遺須按以下規定持有   ─

(a) 其中一半為該尚存丈夫或妻子的對權益而以信託形式持有;及
(b) 其餘一半則按以下規定持有  ─

(i) 如死者遺下父母其中一人或父母二人(不論死者的兄弟姊妹或其兄弟姊妹的後嗣是否亦尚存),則為該父或母或父母二人(視屬何情況而定)的對權益而以信託形式持有,而在後述情況下,父母二人各得相等的份額;
(ii) 如死者並無遺下父母,則為死者的全血親兄弟姊妹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

(4)   如死者遺下後嗣,但無遺下丈夫或妻子,則須為死者後嗣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死者的剩餘遺

(5) 如死者並無遺下丈夫或妻子,亦無遺下後嗣,但遺下父母二人,則須為該父母二人的對權益而以信託形式持有死者的剩餘遺,而父母二人各得相等的份額。

(6) 如死者並無遺下丈夫或妻子,亦無遺下後嗣,但遺下父母其中一人,則須為該尚存的父或母的對權益而以信託形式持有死者的剩餘遺  。

(7) 如死者並無遺下丈夫或妻子,亦無遺下後嗣與父母,則須為死者去世時仍活着的以下人士以信託形式持有該無遺囑者的剩餘遺,而次序及方式如下   ─

首先,為死者的全血親兄弟姊妹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但如無人根據該等信託享有對既得權益;  則
其次,為死者的半血親兄弟姊妹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但如無人根據該等信託享有對既得權益;則
其三,為死者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持有,但如他們在死者去世時仍尚存的超過一人,則每人得相等的份額;但如無此類別的成員; 則
其四,為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而屬於死者的父或母的全血親兄弟姊妹者,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但如無人根據該等信託享有對既得權益;
其五,為死者的伯父、叔父、舅父、姑母及姨母而屬於死者的父或母的半血親兄弟姊妹者,以法定信託形式持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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