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7日星期二

蔡小煒 - 離婚 - 贍養費

於離婚案件中,索取贍養費的一方可根據 <婚姻法律程序與財條例> 為自己和子女申請贍養費。法庭在決定婚姻的那一方應支付贍養費、與及贍養費的類型和數額時,會考慮多種因素,例如  :


(1)夫妻雙方個別擁有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擁有的收入、賺錢能力、財和其它經濟資源;



(2)夫妻雙方各自面對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相當可能面對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 ;



(3)婚姻未決裂前的家庭生活水平,法庭會盡量保持夫妻雙方離婚後的生活水平接近婚姻期間的生活水平 ;



(4)夫妻雙方離婚時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有多久 ;



(5)夫妻雙方的健康狀況 ;



(6)夫妻雙方直接或間接對家庭及婚姻作出的貢獻;及



(7)因為這次離婚而可能出現的潛在損失及將會承受的影響。最典型的例子是: 喪失人壽保險的保障 。




贍養費的類型 (假設是丈夫需支付贍養費予妻子) :



(1) 臨時贍養費 - 即在審訊期間所提供的贍養費。 因法庭頒布離婚最終判令之過程需要一段頗長的時間,所以此項命令可為妻子提供暫時性質的贍養費。



(2) 定期付款命令 - 在頒布離婚最終判令後, 法庭可命令丈夫支付贍養費予妻子,但同時命令將贍養費的持續期局限在一段指定時間。定期付款命令通常將會在其中一方去世或妻子再婚後便終止



(3) 保證定期付款命令 - 如有理由相信丈夫有可能不遵守定期付款命令,例如丈夫曾經拒繳付臨時贍養費;而丈夫有足讓付款獲得保證,法庭就會頒布保證定期付款令。



(4) 整筆款額命令 - 這是支付一筆款項的命令, 妻子只限於收取某一個指定總額的款項,而有關款項可透過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因這是一次過的命令,此類命令不能在日後作任何修改。




如離婚後任何一方在生活情況上有所改變,例如丈夫再婚以致有新的家庭負擔,便可向法庭申請重新釐定贍養費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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