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0日星期五

蔡小煒 - 離婚 - 婚姻居所

因香港住屋問題嚴重及居所價格十分昂貴,在離婚時,夫婦雙方往往最大的爭拗便是婚姻居所怎樣分配。在審理婚姻居所的分配,法庭將會考慮很多因素,例如: 有關家庭的需求、夫婦雙方的經濟狀況、工作能力、居所之業權性質、年幼子女將跟隨那一方同住等等 。


在審理婚姻居所的分配,法庭的權力很廣泛,最常見是:


(1) 將居所出售,出售後所得之款項將會按雙方協定數額分配。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便由法庭決定分配之數額。法庭會考慮夫婦雙方對家庭的貢獻、需求和經濟負擔等等因素來決定雙方應得的金額。


(2) 將居所業權轉讓予另一方,如子女 (尤其是年幼子女) 會和妻子同住,法庭通常便會將婚姻居所轉讓給妻子和子女,以維持子女現時的生活狀況。 如法庭認為轉讓物業的價超過妻子應獲得的數額以致對丈夫不公平,法庭便可能要求妻子支付一筆款項予丈夫作為補償以示公允。如妻子沒有能力作出補償,丈夫可以保留他在物業的部分業權。將業權轉讓予另一方會生另一問題,就是: 如居所仍然是按了給銀行,將如何作出適當的按揭還款安排? 如任何一方有能力贖回居所的按揭,問題便得以解決,但如雙方皆沒有能力贖回居所的按揭,解決的方法便是將按揭轉至妻子名下 (當然要首先取得承按銀行的同意才可行),而由她負責每月的按揭還款。如需要的話,承按銀行可要求丈夫為按揭還款作出擔保 。


(3) 雙方聯名持有居所,但只限妻子(或與子女同住的一方) 擁有居所之佔用權,並於 (a) 雙方指定之日期將居所出售,或 (b) 妻子去世、 再婚或與別人同居時出售,或 (c) 最年幼的子女達到某指定年齡或完成其學業時出售。出售後所得之金額可按雙方協定數額分配。如雙方未能達成協議,便由法庭決定分配之數額。



請注意: 配偶在離婚時索取物業權益時,可向土地註冊處登記有關之離婚訴訟,以便知會欲購買該物業的買家該物業的業權已是有所爭議,有待法庭判決。

- 蔡小煒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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