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12日星期四

離婚手續程序

基於身分行為不得代理之原則,協議離婚固不得由他人代理決定,惟夫或妻乃自行決定離婚之意思,而以他人為其意思之表示機關,例如:夫或妻已同意協議離婚只是辦理離婚時,夫或妻並未到場,而是事先將自己之名章託付他人,請他人代為於離婚協議書蓋章者,因非屬代理,於法並無不可〈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六○六號判例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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